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市監(jiān)處罰〔2024〕81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叮當智慧藥房(北京)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10676504788X6 |
工商注冊號 | 110106007281912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汪獻忠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三)項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經(jīng)營管理北京地區(qū)叮當快藥門店在某網(wǎng)絡平臺的銷售業(yè)務。2023年11月27日,為獲取該平臺的活動補貼,當事人將在該平臺銷售的[達菲]磷酸奧司他韋膠囊(廠商:上海羅氏制藥有限公司,規(guī)格:75mg*10粒,以下簡稱達菲)的標示價格從253元/盒提高至328.90元/盒,每盒提高75.90元,并以調高后的價格作為減價的計算基準,于同日在該平臺開展達菲直減75.90元促銷活動,參加直減促銷后,消費者購買一盒達菲的價格仍為253元。 當事人沒有合理理由,在商品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標示價格,并將調高后的價格作為減價的計算基準開展促銷活動,該行為屬于通過虛假減價的方式銷售商品。 | |
處罰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8公布)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2020公布)第七條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
處罰內容 | 的規(guī)定,現(xiàn)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罰款:80000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8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03-27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6-27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發(fā)布日期 | 2024/03/28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