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膜,包括地膜和棚膜,是重要的農業(yè)生產資料。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品質、豐富農產品供給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我國農膜產銷量巨大,約占全世界總產量的70%。
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劣質農膜,在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也降低了地膜的拉伸強度。這樣的地膜使用一段時間后容易破碎,給后期的機械化回收帶來難度,造成農田里的“白色污染”。
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才能保證農業(yè)生產者的合理使用與按要求回收,避免產生土壤污染。為此,山東省肥城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就農膜銷售提示如下。
關于農膜產品的國家標準
目前現行有效的關于農業(yè)用棚膜、地膜的國家標準有:
《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膜覆蓋薄膜》(GB13735-2017)
《全生物降解農用地面覆蓋薄膜》(GB/T 35795-2017)
《農業(yè)用聚乙烯吹塑棚膜》(GB/T 4455-2019)
《農業(yè)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GB/T 20202-2019)
所有進入銷售環(huán)節(jié)的農膜產品,均應在產品標簽中標注執(zhí)行以上標準。未標注的,或者標注執(zhí)行其他被替代標準的,均可直接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其中,《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膜覆蓋薄膜》是國家強制性標準,該標準規(guī)定農用地膜厚度不低于0.010mm、拉伸負荷(縱向、橫向)不低于1.6N、斷裂標準稱應變(縱向、橫向)不低于260%、直角撕裂符合(縱向、橫向)不低于0.8N。
關于違法銷售行為的處罰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已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關于農膜的銷售行為,有下列規(guī)定: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十一條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農用薄膜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處,依法依規(guī)記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