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文錦渡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關檢罰字〔2022〕0015號),涉及十堰順意通商貿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關檢罰字〔2022〕0015號
十堰順意通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詹劍華,聯(lián)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五堰街道香港街38號1幢1-26-7
2021年12月29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運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由粵ZAN82港貨車承載出境,報關單為532020210200250503。12月30日,經查驗發(fā)現異常:該報關單申報第22項商品淮山622千克,實際出口110千克;申報第27項商品紅棗862千克,實際出口360千克;另有桔餅50千克、糖果50千克、柚子皮250千克、瓜子200千克、菜干20千克、黃豆100千克、糯小米80千克、罐頭魚20千克、藏紫草10千克、雞內金10千克、太子參20千克、臘味200千克未申報。當事人出口的上述桔餅、糖果、柚子皮、瓜子、菜干、黃豆、糯小米、罐頭魚、臘味共9項貨物為法定檢驗貨物未向海關報檢。經核,涉案貨值為人民幣25240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陳述報告》、現場照片、有關書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