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14日,上海海關網站發(fā)布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上海瑾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2]00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2]0005號
當事人:上海瑾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浦東新區(qū)周浦鎮(zhèn)康新公路3377號2號樓205室
法定代表人:張偉
海關代碼:3116965101
當事人委托上海宇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和2019年11月28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兩票,報關單號分別為224420191000927463和224420191001089627,申報品名均為編織管,申報商品編號均為39173900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6.5%,對美加征關稅稅率15%),申報數量均為4000個,申報總價均為FOB50000美元。經海關事后驗估并歸類認定,上述進口貨物實際商品編號均應為39173100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10%,對美加征關稅稅率15%),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貨物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714623元,應納稅款為人民幣294781.99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28263.34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84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