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2022年1月14日,上海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上海星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檢罰字〔2022〕00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2〕0006號
當事人:上海星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張秋瑾
聯(lián)系地址:上海市長寧區(qū)北虹路1123號802室
當事人受上海尊普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12月17日,以“一般貿(mào)易”監(jiān)管方式向浦東國際機場申報進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為223320211001509238,共一項貨物。申報品名為潤滑劑,申報商品編號為3403990000,重量是607.27千克,申報總價為FOB27054.68美元,申報貨物屬性為非危險化學品。經(jīng)海關認定,上述貨物實際為危險化學品并需進行檢驗,與申報不符。商品貨值為人民幣193587.47元。
經(jīng)海關核查并認定,該批貨物需要實施法定檢驗。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進行商品檢驗。上述事實業(yè)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情況說明、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等為證。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323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