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聯(lián)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1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140號
當事人:聯(lián)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長寧區(qū)遵義路107號10樓
法定代表人:侯東
海關代碼:3105980029
當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受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以貨樣廣告品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C類快件一票,申報為:通訊轉換器1臺,總價CIF700美元,報關單號224420209500746902。經(jīng)海關查驗并審核,實際進口貨物為WHIRLPOOL通訊模塊60個,總價應為CIF7522.80美元,與申報不符,應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通關的規(guī)定辦理進口手續(xù)。
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53127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6906.48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6269.37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由海關進境C類快件報關單證、進出境快件查驗記錄單、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采購合同、情況說明、往來郵件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