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張陽)12月5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fā)《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明確現行法規(guī)框架下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其中提到,在車輛發(fā)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fā)前至少90秒的運行狀態(tài)信息。
《指南》中提到的自動駕駛汽車,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zhí)行全部動態(tài)駕駛任務能力、由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將其納入產品準入范圍的汽車,包括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明確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運行狀態(tài)信息管理方面,《指南》指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按照車輛使用說明書使用運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具備車輛運行狀態(tài)信息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和運營地有關主管部門實時傳輸關鍵運行狀態(tài)信息。在車輛發(fā)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fā)前至少90秒的運行狀態(tài)信息。
其中,運行狀態(tài)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項內容: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車輛號牌信息等);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tài);環(huán)境感知及響應狀態(tài);車輛燈光和信號實時狀態(tài);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jiān)控情況;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tài)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jiān)控情況;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和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人員配備方面,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tǒng)稱“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qū)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于1:3。
安全告知方面,《指南》提到自動駕駛汽車應在車身以醒目圖案、文字或顏色標識,明確向其他交通參與者告知其自動駕駛身份。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通過播放視頻或張貼標識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安全乘車知識、安全設施使用方法、緊急逃生方法等事項。